(2017)内078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米凤文与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凤文,陈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米凤文,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陈连军,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凤文与被执行人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连军履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2)额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米凤文欠款42200元,案件受理费428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富 玉审 判 员 额尔德尼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