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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魏春金融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魏春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495号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沐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16511。法定代表人:魏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东方新世界18幢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120333。负责人:侯梅,该支行行长。被告:魏春,男,汉族。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魏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