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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连军与陈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军,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军,男,1978年1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孙淑芳,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执行人:陈剑,男,1965年4月21日生,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赵连军申请执行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连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000元、诉讼费2157.5元、执行费291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剑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存款1200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连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剑于2011年7月12日向鸡东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购买、坐落于鸡东县哈达镇哈达施业区11林班22.25.27小班,面积22.4公顷,转让年限50年(2008年11月29日至2058年11月29日止)的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连军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连军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