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诚信优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诚信优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71号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诚信优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18层A号。法定代表人:杨帆。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诚信优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