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永祥、周文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祥,周文选,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何永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周文选,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祥与被执行人周文选、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永祥以与被执行人周文选、李春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文选、李春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筱芮附: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