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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丁旋与郑桂英、邓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旋,郑桂英,邓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546号原告:丁旋,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灿,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英,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邓阿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丁旋与郑桂英、邓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丁旋以已与郑桂英、邓阿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丁旋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丁旋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