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德相与邓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相,邓江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72号原告:李德相,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邓江书,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咸丰县。原告李德相与被告邓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德相以邓江书已重新出具欠条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德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德相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照审 判 员 尹艳平人民陪审员 XX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