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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德相与邓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相,邓江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72号原告:李德相,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邓江书,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咸丰县。原告李德相与被告邓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德相以邓江书已重新出具欠条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德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德相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照审 判 员  尹艳平人民陪审员  XX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