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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与张志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张志广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832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春云,村主任。被告:张志广,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与被告张志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9时,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村委会撤诉处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刘建宝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