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宁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衡云,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马衡云,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宁,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宁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