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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宁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衡云,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马衡云,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宁,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宁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