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平、倪孔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平,倪孔清,彭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再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孔清,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月华,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平与被申请人彭月华、倪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后,倪孔清、彭月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浙03民终00029号民事裁定,驳回吴平的起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吴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浙民申284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吴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听,被申请人倪孔清、彭月华及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吴平再审请求: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29号民事裁定,维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彭月华、倪孔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债务由郑兰梅经手,郑兰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于2014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与本案债务有关联,驳回申请人的起诉。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再次起诉,一审法院证实郑兰梅涉嫌非法经营案确实与申请人无关,借款事实真实,作出(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作出(2016)浙03民终00029号民事裁定,却以(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系生效的裁定书,吴平在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申请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认为,虽然(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99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相同,但在公安机关对连阿娥、郑兰梅等人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后至今未果,且现在也无证据反映案涉借款已列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围的情形下,吴平再次起诉,一审予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吴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浙民申2846号民事裁定,指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综上请求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彭月华、倪孔清答辩称,一、被申请人彭月华与申请人吴平之间的债务属非法债务。被申请人从未向吴平借款,也从未收到吴平的任何现金和转账。本案的债务是彭月华欠吴平母亲郑兰梅的六合彩赌债,属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二、本案的借条是彭月华在受到吴平等人恐吓、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写的,该借条应认定为无效。吴平与彭月华相差34岁,并且没有经济收入,在第一次出借20万元且没有收到彭月华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不可能时隔8个月再次出借给彭月华10万元。本案实际是彭月华未能偿还郑兰梅的赌债,由吴平代其母亲催讨赌债,在其暴力及言语胁迫下在吴平事先填好的不知内容的纸张上签字捺印。三、彭月华长期在连阿娥、郑兰梅等庄家处买六合彩,而该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乐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中连阿娥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吴平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吴平的诉讼请求。再审期间,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本案借款是否为彭月华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赌债问题,本院向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发函,要求该所将乐清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乐公立字(2014)第3826号立案决定书中有关郑兰梅(吴平母亲)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的结果予以告知。该所函复本院,郑兰梅等人非法经营案,由于多名证人未到案,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本院认为,吴平与彭月华、倪孔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郑兰梅非法经营案件的侦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鉴于公安机关对郑兰梅非法经营案到目前为止仍在侦查过程中,因此本院二审认为吴平在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情况下再次对本案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认定正确,依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吴平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支付30万元借款本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6)浙03民终0002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林环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