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遂业、陈英奎等与白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白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3334号原告:陈遂业,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丈夫。原告:陈英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长子。原告:陈英伍,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次子。原告:陈英梅,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原告:陈雪梅,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原告:陈彩红,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原告:陈利霞,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受害人刘爱香之女。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娜、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建华,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川,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与被告白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娜、刘晓博,被告白建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99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19时左右,被告白建华驾驶所有权为自己所有并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八官323省道33KM+300M苟堂镇关口村交叉口时与原告亲属刘爱香过公路时相撞,导致刘爱香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新密市公安交警大队做出了密公交认字(2017)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白建华承担全部责任,豫A×××××号小型轿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因事故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白建华辩称,愿意赔偿原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照责任事故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的费用。被告白建华提交垫付丧葬费22000元证据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19时左右,被告白建华驾驶豫A×××××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官323省道33KM+300M苟堂镇关口村交叉口时,与刘爱香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相撞,导致刘爱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一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密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白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爱香无责任。原、被告因事故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另查明,1、被告白建华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20万,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2、受害人刘爱香、女、汉族、出生于1944年7月19日,住河南省××镇关口村关口街××号,自2015年3月起,随次子陈英伍在中牟县商都大街东方润景10号楼2—805号居住;3、被告白建华已经支付七原告平赔偿款220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七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苟堂镇关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医学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原告分家协议意见书一份、苟堂镇关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受害人刘爱香次子陈英伍在中牟县商都大街购买东方润景10号楼2---805号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郑州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建华赔偿七原告。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任险,故该部分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七原告。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2000元,不超出相关法律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七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17864元,不超过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3元/年计算8年的费用(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酌定支持3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七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72864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七原告。被告白建华垫付款22000元,有七原告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各项损失27286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返还被告白建华垫付款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遂业、陈英奎、陈英伍、陈英梅、陈雪梅、陈彩红、陈利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99元,由被告白建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