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培正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正,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徐培正,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09147267-8。法定代表人:范多标,系总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徐培正1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经申请执行人徐培正申请,2016年8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1日查封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浙H×××××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