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现龙、王秀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现龙,王秀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168号原告:河南省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坤,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边段庄南)。被告:王现龙,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王秀菊,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龙、王秀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现龙、王秀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