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对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保森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7行审33号申请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法定代表人井福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闵哲乾,系该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森,任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俊斌,男,陕西省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保森、陈振启作出的(渭)煤安监罚字第[2016]第(1004)号《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鸿森煤业由于连年投资,加之发生重大事故,确实无力缴纳罚款,主动与申请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协商,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达成了分期交纳罚款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日双方来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的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对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保森作出的(渭)煤安监罚字第[2016]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执行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