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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丽民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23号被执行人:孙丽民,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90********,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四季青镇东方红村一屯**号。孙丽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丽民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39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孙丽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丽民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孙丽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39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