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志霞与张志梅、张志萍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霞,瞿春华,张志萍,张志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210号原告张志霞,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瞿春华,女,1952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志萍,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志梅,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霞诉被告瞿春华、张志萍、张志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志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