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志霞与张志梅、张志萍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霞,瞿春华,张志萍,张志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210号原告张志霞,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瞿春华,女,1952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志萍,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志梅,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霞诉被告瞿春华、张志萍、张志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志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