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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211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波,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刘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虹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川1402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对刘永波位于东坡区阜城路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陈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8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6.66元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61.79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3月6日,被告在乒乓网商户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万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十二分之一,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归还了1500元,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已构违约,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永波未作答辩。垫富宝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在垫付宝公司开通了垫付宝业务。3.被告的交易明细、被告的账户基本情况、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注册日为2017年2月21日,原告对被告授信额度为3万元,账单日为每月22日,还款日为每月30日,被告于2017年3月6日在乒乓网商户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一次,共计金额4万元。4.欠款明细表、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在四川悦享家装饰有限公司消费金额4万元交易已完成,截止2017年月日欠本金及违约金情况。4.客户短信明细表,证明被告消费的4万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还款3333.34元,被告偿还了4月份部分欠款本金1500元及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5.付款明细、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证明原告通过其开户行中信银行为被告向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4万元。被告刘永波未提交证据,也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网址:××;轻易贷网站,网址:××;1号车网,网址:××;乒乓网,网址:××;车快快,网址:××等网站及各自的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为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乙方在上述任一平台注册会员,即可用该平台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指定网络平台。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当乙方成为垫付宝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取得了会员资格及各子账户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及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还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项及其他款项的,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上述合约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3月6日在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消费4万元。根据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被告应当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被告于2017年4月偿还了第一个月部分垫付款1500元及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余款至今未归还。庭审中,原告陈述垫付宝的交易流程:申请人与垫付宝签订领用合约后,经垫付宝审查成为会员,垫付宝向会员提供授信额度,会员可在垫付宝商户会员进行额度范围内任意消费,消费后的钱由垫付宝垫付给垫付宝商户会员,会员再将垫付宝垫付的款项按约定分期或者一次性返还给垫付宝。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陈述为按两项计算,其中一项按欠款本金的10%计算666元,另一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1‰计算,计算至2017年5月9日共计为161.79元,从5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垫付宝交易流程及合约约定,被告在特定商户进行消费后,由原告垫付款项,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款项。被告在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消费4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客户短信管理明细表、四川悦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易明细、付款明细及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但被告至今仅偿还第一个月的部分垫付款1500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未还垫付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合同实质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了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欠款金额10%计算的一次性违约金和按日1‰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2017年5月9日止的违约金为828.45元,从2017年5月10日起,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保全费413元,合计805元,由被告刘永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