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周爱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周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张掖被执行人周爱霞,女,住所地张掖李国强申请周爱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国强于2016-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