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辉辉与崔宝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辉,崔宝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12号原告:赵辉辉,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崔宝太,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原告赵辉辉与被告崔宝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辉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辉辉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