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某坚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7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坚,绰号废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住封开县。2017年1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未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坚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晚21时许,梁某3(在逃)因与莫某产生矛盾纠集被告人梁某坚和潘某、梁某1、梁某4等人在封开县南丰镇街上寻找莫某,想打莫某。2016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因发现莫某的摩托车停在封开县南丰镇嘉年华旅店门口,被告人梁某坚伙同梁某3、梁某1、梁某4、潘某、“肥仔”、“冲鸡”、“猪婆”、“吾当”、“傻潮”、“傻猫”、“吾鸡”、“火柴”、“公某”(众人均在逃)等人持砍刀、铁管等工具窜到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新城路嘉年华旅店,在旅店二楼对莫某进行殴打,并继续尾随莫某至楼下嘉年华网吧门口,继续殴打莫某,后在嘉年华旅店老板娘的劝阻下众人才散去。经法医鉴定,莫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评审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收条、行政案件相关材料、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植某、梁某2、梁某1、李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封某(司)鉴(法活)字【2016】1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封某(司)鉴(法活)字【2016】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坚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坚持械在公众场所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有吸毒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忠审 判 员 莫炎生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