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02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志高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高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94-2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高,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因犯抢劫罪,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5年6月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月7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逮捕决定,2017年8月11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2、刘志高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2及其辩护人李建辉、被告人刘志高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刘志高经本院传唤,拒不到案,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决定中止对被告人刘志高的审理,并于同年6月8日对被告人石某2宣告判决。2017年8月11日恢复对被告人刘志高的审理。现全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2、刘志高为获得萍乡市法莱德国际生活广场工地(以下简称法莱德工地)承建方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余公司)送空心砖的业务,多次邀集当地村民堵住工地大门阻止与中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销售方的货车进入工地送材料,并强行将自己购买的空心砖送至工地,中余公司多次报警未果。其中,石波、刘志高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24日从萍乡市永发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190×190×90型号的空心砖56000块,价值32480元;购买190×90×90型号的空心砖10000块,价值3600元,并将所购砖强行送至法莱德工地。2015年7月15日,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空心砖款到石某2账上。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2、刘志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两被告人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志高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龙某以上栗县赤山镇闽发煤矸厂的名义与法莱德工地承建方即被害单位中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闽发煤矸厂为中余公司提供砖块,实际上该笔业务由被害人糜某1做。2015年上半年,同案人石某2、被告人刘志高为获得给中余公司送空心砖的业务,多次邀集当地村民堵住法莱德工地大门阻止糜某1向工地送材料,并强行将自己购买的空心砖送至工地,中余公司多次报警未果。其中,石某2、刘志高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24日从萍乡市永发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190cm×190cm×90cm型号的空心砖56000块,价值32480元;购买190cm×90cm×90cm型号的空心砖10000块,价值3600元,强行送至法莱德工地。2015年7月15日,中余公司转账10万元空心砖款到石某2账上。2015年6月4日,石某2在家中接到唐永根电话,称公安民警在找他,石某2遂与刘志高一起开车前往玉湖派出所,在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中余公司又向玉湖派出所申请撤案,要求不再追究石某2、刘志高的刑事责任。2015年6月28日,中余公司向检察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对石某2和刘志高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7月18日,石某2与中余公司签订《空心砖供销合同》,约定由石某2以0.58元/块的价格为中余公司供销190cm×190cm×190cm型号的空心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中余公司负责人张某2陈述:2014年7月份,中余公司接到法莱德的承建任务。7月底时就有部分当地村民到工地阻工,没办法他们同意了村民的要求,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元月他们送了价值30余万元的方料到工地。2015年元月份,工地开始砌筑墙体,需要砖沙等材料。他们公司与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送砖的合同。鑫宇公司在送砖的时候村民一开始拦着他们的车不让卸货,最后直接把货车拦在工地门口。期间村民找到他提出要送红砖和沙,他回答说已签订合同,如果想送要找鑫宇公司。之后鑫宇公司与村民在他办公室协商过,鑫宇公司同意村民以鑫宇公司的名义给工地送一半红砖,当时双方同意了,可最后村民还是继续拦着鑫宇公司的货车不让进工地,鑫宇公司多次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理过。2015年元月18日至24日期间,村民送了红砖到工地,他们卸货后工人就使用了,然后村民找到施工员去签收,施工员曾给他汇报过,考虑到材料统计的问题他让施工员清点红砖并把出货单收下了,村民一共送了价值6万元左右的红砖,2015年4月底至今,村民为了阻拦鑫宇公司送红砖,开车把工地门口堵住,2015年4月30日和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村民叫来一辆货车倾倒泥土把工地大门堵住。村民送红砖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直接送到工地,也没有提钱的事,只是让施工员清点材料。村民押车送货后会有一两个人找施工员签收出货单,其中有一个石某2的男子。2、被害人糜某1陈述:2015年元月份,鑫宇公司与法莱德签了送加气块和红砖的合同,由鑫宇公司送加气块,他送红砖。之后,他开始给法莱德送红砖,基本上每次送红砖的货车到法莱德工地门口就会被石某2等人拦下。总共堵过可能有10次以上。2015年4月25日1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赣J×××××的货车拖红砖到法莱德工地,货车到工地门口被一辆白色小车拦下来,司机打电话给他,他通知龙某过去,他和龙某都到了现场,当时是石某2用他的菲亚特小车把法莱德工地大门堵住了,刘志高开着他的面包车在旁边。龙某报了警,调解的时候王某过来了。2015年4月30日1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赣J×××××的货车拖砖到法莱德工地,在门口被一辆面包车堵住,货车司机打电话给他,他接电话后通知龙某,并到达了法莱德工地,看见工地门口被刘志高用他的面包车堵住了,石波和泉塘小区的一些村民也在场,他们报了警。他与龙某是朋友关系,给法莱德工地送砖是龙某给他做的业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糜某1辨认出自2015年元月份起伙同他人多次阻止他送红砖至法莱德工地的男子石某2、刘志高、王某。3、证人周某1的证言:他在中余公司工作,该公司承接了法莱德工程,他担任工地经理。2015年元月份,工地做砌墙工程,中余公司与鑫宇公司签了合同,由鑫宇公司送红砖和加气砖。2015年4月20日因合同细节问题,中余公司与鑫宇公司重新签订了送加气块合同,与上栗县赤山镇闽发煤钎砖厂签订了送红砖合同,实际上红砖和加气块都是由龙某送。龙某送红砖时,一些当地村民开始把工地大门堵住,然后强行送了不少的红砖到工地,龙某多次找村民处理,可未处理好,从2015年元月份至今村民堵了10次左右的工地大门,2015年4月30日、5月3日工地大门被人用货车倾倒的泥土堵住。2015年5月11日,他与石某2将事情协商好,从当天起只默许石某2等人送红砖到工地。自石某2、刘志高被抓后,两家人的家属找到他和张某2,家属向他们表示道歉,他与张某2商量后接受了家属的道歉,并同意村民以石某2的名义签订供货合同给工地送空心砖。他于2015年7月15日转账至石某2账户上的10万元是2015年元月至2015年7月的送空心砖的货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某1辨认出自2015年元月份起堵住法莱德大门并强行送砖的男子石某2、刘志高以及堵门的男子刘某1。转账凭证、领条,证实2015年7月15日,周某1转账10万元至石某2账户。4、证人张某1的证言:他在中余建设集团工作,该公司承建了法莱德工程。2015年元月份,工地内正在做1、2号楼的砌墙工程,由一个姓龙的男子所在的鑫宇公司给工地送砖。元月份中旬左右姓龙的男子开始给工地送砖,从元月份至今,一些当地村民多次将姓龙的男子的货车堵在工地门口。2015年元月中旬左右,这些堵门的村民多次把红砖送到工地,然后找到他清点并把出货单给他,张某3考虑到数量统计的事就告知他之后收到的收货单清点后签收,该些堵门的人中有石某2和刘志高。一开始石某2等人是站在工地门口拦住姓龙的男子的货车,之后石某2将一辆车牌赣J×××××小车堵在工地门口不准货车进入工地,2015年4月30日晚19时许,一辆拖土的车子在工地门口倾倒泥土后离开,次日5时许工地看守发现并报警。2015年5月3日9时40分许,一辆拖土的车子在工地门口倾倒泥土后离开,10时左右发现并报警。是石某2他们做的,事后石某2找张某3道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1辨认出自2015年元月份起堵住法莱德大门并强行送砖的男子石某2、刘志高。5、证人龙某的证言:他在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他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给法莱德送加气块的业务,以他个人的名义签了给法莱德送红砖的业务,红砖实际由糜某1送。2015年元月中旬他公司与法莱德签订送货合同,包括加气砖和红砖。2015年4月20日他公司又与法莱德签订了两份合同,把送加气块和红砖的业务分开来了。从2015年元月份开始送货起,就有泉塘小区的一些村民拦在法莱德公司的门口,不让送货的汽车进入工地,期间他与这些村民协商过,村民让他们不要送货,要由他们(指村民)送。经过几次拦门,他同意由村民送一半的红砖给法莱德,但村民送砖后还是继续拦着他们送货的车。阻止送货的村民有石波、刘志高和他父亲、王坤以及泉塘小区的一些村民。从元月份开始估计拦过10次左右。2015年4月25日15时左右,糜某1一辆送红砖进法莱德工地时被拦下,石某2用白色菲亚特小车把工地大门堵住了,他报了警,调解的时候王某也来了。2015年4月30日9时许,糜某1一辆送红砖的货车在法莱德门口被人拦住,刘志高把他的面包车堵在了工地门口,石某2和一引起村民在场,刘志高坐在面包车里面,他报了1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某辨认出自2015年元月份起伙同他人多次阻止他们送红砖至法莱德工地的男子石某2、刘志高、王某。6、证人刘某1证言:2015年元月,刘志高、石某2、董某1、刘某2、王某合伙给法莱德工地送空心砖,由石某2、王某出资,其余三人出力,他给他们帮忙。送空心砖之前他与董某2等人找到法莱德工地的张某3,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给工地送砖,张某3口头答应了。他们提出要签合同,张某3说不用,直接送工地就行。过段时间后,他们发现有人送空心砖去工地,张某3没有通知他们。石某2、王某就去砖厂买了空心砖送去工地,但工地不收。于是他们开始拦对方送空心砖的货车。拦车的人有他、石某2、刘某4、刘志高、董某1,王某偶尔到场。他还叫了附近一些年纪大的村民去。在拦车子地过程中,他们与法莱德工地进行了协商,工地同意接收空心砖,送了两三天后又不收了,后又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村民多次堵门,2015年4月他叫了两辆拖土地车把土倒在了工地门口。7、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4年年底,他与石某2、刘志高、王某、董某1五人合伙给法莱德工地送空心砖,工地张某3口头答应让他们送,他们提出要签合同,张某3不同意。送了一段时间空心砖后,工地和别人签了合同,没多久就不收他们的砖了。他们找到张某3协商,张某3说不会签收。所以他们五人和刘某1就开始拦对方送空心砖的车子。并且叫来横板管理处和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商,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1叫来拖土车两次倾倒泥土在法莱德工地门口。刘志高、石某2、王某出资,石某2负责购买空心砖、运送和管理送空心砖的收款收据,刘志高偶尔会去送砖,他与董某1、王某平时不怎么管事,需要拦车的时候会去。8、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元月份至今,尾号为613、079、861的三辆货车在萍乡市永发泰建材有限公司买过砖。9、证人林某的证言:从2015年4月份开始,有一车牌赣J×××××的货车到闽发煤钎石砖厂买过红砖。10、证人石某1的证言:他是赣J×××××车的车主,他帮石某2拖过砖,开始是在高坑富田砖厂拖空心砖,送往法莱德工地,出厂价是0.6元左右,每个砖头他赚取0.07元运费,听说法莱德是以0.58元每个的价钱收购的,石某2赔本了,所以只拖几车就换了地方。第二个地方是高坑王家源的鑫昌砖厂,出厂价0.45元每个,他每个赚0.08元的运费。2015年5月份左右,他开始到赤山麻田一砖厂拖砖,在该砖厂他拖了二十车左右的空心砖。在富田,车牌43079车的司机给石某2拖了几车,车牌12313的司机在鑫昌砖厂给石某2拖了几车。石某2是与刘志高合伙卖空心砖给法莱德工地。11、证人刘某3的证言:他在萍乡市鑫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做销售工作。2015年年前,一姓龙的男子在他厂里拿现金买了几车砖送往法莱德工地,在送砖的时候货车在工地门口被石某2等人拦下,之后他与石某2熟悉了。2015年4月至5月期间,石某2和王某在厂里购买了不到十车空心砖。12、证人卢某1的证言:他是赣123**货车车主。2015年4月左右他帮石某2到鑫昌砖厂拖了三车空心砖送往法莱德。13、证人戴某的证言:他在萍乡市开发区安商局工作。2015年4月中旬左右,单位龙局长接到法莱德承建方张某3电话,说当地村民和工地有纠纷,希望他们过去处理一下。他到现场看见一辆送建筑材料的货车被村民拦在门口,经了解是当地村民与供货商因为送材料引起了纠纷,当时派出所民警在场调解。14、法莱德工地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4月30日刘志高驾驶赣J×××××面包车堵住法莱德工地大门;5月3日有人倾倒一车泥土堵住法莱德工地;5月4日石某2驾驶赣J×××××小车堵住法莱德工地大门。15、砖厂发货单,证实石某2、刘志高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24日从萍乡市永发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190cm×190cm×90cm型号的空心砖56000块,购买190cm×90cm×90cm型号的空心砖10000块。16、供货合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证实2014年4月20日,龙某以上栗县赤山镇闽发煤矸砖厂的名义与中余公司签订了供销空心砖的合同;2015年4月20日,龙某以萍乡市鑫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余公司签订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17、空心砖供销合同,证实2015年7月18日,石某2与中余公司签订了空心砖供销合同,约定由石某2以0.58元/块的价格向中余公司提供190cm×190cm×190cm的空心砖。18、萍价鉴字[2015]07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规格190cm×190cm×190cm的鉴定单价为0.58元,规格190cm×90cm×90CM的鉴定单价为0.36元。19、接处警登记表11份、110警情信息1份,证实玉湖派出所、110多次接到法莱德工地阻工的报警信息。20、同案人石某2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夏天,他们给法莱德工地送方料。送了一段时间后,张某3说方料质量不行,并与一姓黎的老板签了合同。他们堵住法莱德工地大门,参与堵门的有他、刘志高、刘某5、温某、"细乃",还有一些老人,黎老板最后自己与法莱德取消合同。2014年送完方料后,他们向张某3提出送沙和红砖,张某3口头上答应,但未签合同,他作为村民代表与承建方联系。2015年过完年后,他们看到有人送红砖和加气块到法莱德工地,也跟着送了红砖到工地。随后他们与送红砖和加气块的男子通过承建方协商,该男子答应今后只送加气块,红砖让他们送,可该男子还是送了红砖到工地,他们为此把男子的货车多次堵在法莱德工地门口。最后,法莱德承建方的张某3和周某2在2015年4月底左右默许他们村民送红砖到工地。他们所送红砖的价钱与签合同的人送红砖的价钱一样。送红砖主要是由他送,有时候刘志高也会去。他作为村民代表经常在工地,看见别人送红砖的货车到工地,就通知村民过来把工地大门堵住,他用自己的汽车堵过一次,车牌赣J×××××。参与堵门的村民没有报酬。2015年4月底左右,他把赣J×××××小车开到工地,堵住与承建方签订送加气块和红砖的男子送红砖的货车。距离该次前几天,还堵了一次。不清楚2015年4月30日和5月3日是谁在法莱德门口倒土。他负责购买、运送、结算红砖、堵门,刘志高偶尔和他送砖,也参与堵门的事。送红砖的成本,由刘志高从他姐姐那借了10万元,王某出了三四万元。他从麻田和高坑两个砖厂购买了红砖,由他、刘志高、卢某2、刘某2、张某4五人去订的货,王某从高坑富田买了20多车红砖送到法莱德工地,是由王某、他、刘志高、卢某2、刘某2、张某4六人去的。他们以0.53元/个的价格购买,再以0.58元/个的价格卖给承建方。石某2在庭审中供述,2015年6月4日,他在泉塘小区家里接到唐永根18979969199号码拨打的电话,称派出所在找他们,他和刘志高一起开车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在粮库附近被民警抓获。20、被告人刘志高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夏天,法莱德工地开工时,他们几个当地村民到该工地要求同等条件下他们,让他们做点事。工地施工方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但后来,施工方与他人签了送砖头的合同。他们在施工方没有答应的情况下也送了几车砖过去,通过与工地负责人协商,工地也以同等的价钱登记了送货的数量。后来,他们觉得让别人送了一半材料划不来,就要求法莱德工地的砖头全部由他们当地人送。为此,他们采取拦车、堵门的方式阻止另外一方送货的车辆进入工地。第一次是四月份的一天,石某2把他的白色小轿车停放在大门口阻止送砖头的货车进去。他和他老兄刘某2坐在一辆面包车上,其他人站在门口。对方报了警。几天后,他和石某2以及十几个村民第二次来到工地门口,将送砖的货车拦住。双方没谈成,他父亲和他伯父刘某4当晚叫了一辆货车,倒了一车泥土将大门封住。过了几天,听石某2讲,石某2和他父亲刘某1、伯父刘某4又倒了一车泥土堵住了法莱德的大门。后来几方协商后,张某3口头答应下期工程材料在同等价格情况下给他们做。2015年年初,“华乃”发现法莱德工地有人送砖,就电话通知石某2,石某2打电话给他。他们就约好准备送货的村民商量下一步怎么搞。协商好后,第二天到工地找张某3,张某3说要么你们停掉那个送砖的,然后你们自己送。后来,他们一边阻止外人送砖到法莱德工地,一边联系货源直接送货。刚开始送砖到工地时,收货的人就和周某2联系,开始周某2不同意签字。他们再去找张某3,通过协商,张某3联系收货人点数签字。法莱德工地是5.8角/块收货,他们从高坑拖来的要6.5角/块,后来进的是5.4角/块。他与石某2、王某、刘某2、刘某5等人合伙给法莱德工地送空心砖。石某2管理垫资的钱,负责购买空心砖并送货、结算,参与堵门;他主要是参与堵门;王某主要是垫资,也买过几次空心砖,堵门的时候偶尔到场;刘某2等人参与堵门的事。空心砖送完结到钱后参与的人都会平均得到报酬。参与堵门的人没有报酬,都是他的亲戚。刘志高在庭审中供述,被抓当日,他在家里睡觉,石某2讲唐永根打电话说派出所找他们,于是他们就去派出所想问清情况,在路上就被派出所的抓了。2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4日,玉湖派出所民警在萍乡市320国道中央粮库门口截停被告人石某2驾驶的车辆,将石某2和刘志高抓获。庭审中,同案人石某2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由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和中余公司共同出具的的撤案申请书、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石某2、刘志高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检察机关撤销本案,要求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高因犯抢劫罪,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安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高伙同石某2等人采取在法莱德工地上堵门、拦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糜某1退出向被害单位中余公司运送红砖的经营活动,从而使中余公司购买二被告人提供的红砖,交易价值360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志高与同案人石某2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害单位中余公司对石某2、刘志高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于2015年7月18日自愿与石某2签订空心砖供销合同,可酌情对刘志高从轻处罚。刘志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刘志高在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后,主动前往派出所,在路上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庭审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经传唤未到庭,但最终主动到本院,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在相应幅度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4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远爱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郭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