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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平申请执行罗纪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平,罗纪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平,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204号4区10号楼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罗纪录,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203号3区9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张文平与罗纪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纪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纪录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文平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