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李勤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李勤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郝云康。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号。委托代理人:李剑、杨楠,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勤熙,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勤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经本院查明被告李勤熙已于2015年11月2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林蔚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