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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其岳与孙郑敏、陈欢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其岳,孙郑敏,陈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财保37号申请人: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孙郑敏,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申请人:陈欢平,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董其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孙郑敏名下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其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郑敏名下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孙郑敏名下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董其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