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诉孙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李娜,孙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591号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法定代表人:兰洪雨,经营者。被告:李娜,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洋湖沟屯。被告:孙德,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洋湖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与被告李娜、孙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岩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