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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诉孙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李娜,孙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591号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法定代表人:兰洪雨,经营者。被告:李娜,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洋湖沟屯。被告:孙德,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梨树沟村洋湖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与被告李娜、孙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岩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