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宇航采暖厂、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宇航采暖厂,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48号申请人:冀州市宇航采暖厂,住所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大齐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新行。被申请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住所新疆伊犁农四师六十八团。被申请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伊犁农四师六十九团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宇航采暖厂与被告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及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八团分公司、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