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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李宗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李宗贵,吴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7号,组织机构代���:85444266-2。负责人:刘长松委托代理人:朱黎暾、朱立平,均系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宗贵,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晶华,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李宗贵、吴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宗贵、吴晶华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两人名下的房产均被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所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李宗贵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大型汽车;被执行人吴晶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合计七辆汽车(上述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宗贵、吴晶华名下虽有房产,但均被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所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需等待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李宗贵、吴晶华名下虽有车辆,但均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