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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关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关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关宁,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宁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1年7月22日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2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同年3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关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关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谢关宁伙同黄帅、张鹏、朱明(三人均已判刑)、张鲁佳(已死亡)等人酒后在原兖州市至尊皇朝歌厅房间内唱歌时无故对服务员吴某、郝某、张某进行殴打,随后又将一楼大厅及吧台设施、门玻璃砸坏。经鉴定,郝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经认定,至尊皇朝歌厅所受损失价值2062元。被告人谢关宁于2017年3月22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举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吴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关宁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关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郝某(歌厅服务员)的陈述:2011年5月17日晚上大约11点多钟,歌厅主管吴某安排其到歌厅二楼上去楼梯右手边的VIP房间,进去房间看到房间里有很多人比较乱,其就上沙发的中间找了地方坐下了,看见旁边的客人酒杯里没酒了就帮着他们倒酒。这些人当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嘴里都骂骂咧咧的,其旁边的一个个子比较矮背上有纹身的人,问其叫什么名字还要其的手机号,其就给他了,他还用手机记下了。过了一会。看见张某进来了,她上里面靠着空调的地方坐下了,因为其在别的房间喝酒了,也不敢多说话,光帮他们倒酒。过了大约20多分钟,就看见那个高个子的把张某拉到茶几前边的空地上,围了好几个人,怎么打的张某没看清,离其很近的那个高个子转过来打了其脸上一拳,然后有几个人就过来揍其,其脸上又挨了几下后就晕了,什么都不知道了。等醒来时已经到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了。其左脸打肿了,后脑勺上有淤青,左胳膊左手上都有淤青,后来听说店也被砸了。2、被害人张某(歌厅服务员)的陈述:2011年5月17日晚上大约12点多钟,歌厅主管吴某安排其到歌厅二楼上去楼梯右手边的VIP房间,进去房间看到房间里有很多人,有几个在跳舞,大多数人在沙发上坐着。其就上里面靠着空调的地方坐下了,这些人当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嘴里都骂骂咧咧的,因为其在别的房间喝酒了,也不敢多说话,光帮他们倒酒。过了大约有半个小时,那个高个子的就过来拉着其右边的衣服领子把其拉到茶几前边的空地上,一下子把其拥倒,倒了后就感觉又过来了好几个人,就有人踹其后背踢其,其当时就晕了。等醒来时已经到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了。其耳朵后边和耳轮、左胳膊、左腿上都有淤青。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歌厅经理)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来了10多个男青年进了二楼VIP房间,这些人都是20多岁,纹身的有好几个人。到了凌晨零时45分左右,其听见房间里很乱,就进了房间,看见这些小青年正揍两三个歌厅服务员,其进门就劝,这些人就问谁是老板,正好主管吴某走到房间门口,有四五个小青年什么也没说就对吴某拳打脚踢,吴某就边躲边跑开了,这些人接着就下楼,到大厅里拿店里的烟灰缸、凳子往吧台里乱砸,当时吧台里有两台电脑,货架上有洋酒等,还把两扇玻璃门砸坏了。这些人出门后,有开车来的,有坐出租车走的。2、证人吴某(歌厅主管)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朱栋带着五六个人到了歌厅,其安排他们进了二楼的VIP房间,他们要了两个服务员,一个叫郝某,一个叫张某。过了一个多小时,又来了五六个男青年进了VIP房间,朱栋他们就在一起喝酒。到了12点多钟,有服务员听见VIP房间里有摔酒瓶的声音,并看见VIP房间里面有人打服务员,然后通过对讲机告诉其和李某,李某先进的VIP房间,李某出来后,其也到了门口,这时朱栋他们也都出来了,朱栋看见其带着对讲机,就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说是服务员,朱栋接着就打了其一巴掌,其他人接着围过来,对其拳打脚踢,把其逼到北墙根,打了有一分多钟,朱栋他们就下楼了,其听见一楼有砸东西的声音,当时其的嘴被打破了,清理完后下的楼,朱栋他们已经走了,吧台和大厅全被砸了。3、证人高某(歌厅老板)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6日晚上11点多钟,其到的兖州至尊皇朝歌厅。到了12点45分左右,其从监控里看见二楼VIP大房间里的客人用拳头打服务员张某和郝某,后来又听见一楼有打架的声音。这时李某就来喊其,其急忙就出去了,看见有一帮人在一楼大厅里乱砸东西,当时其走到一楼二楼的楼梯间,接着其就赶快回到监控室里,仔细看一楼大厅里砸东西的情况,也看到这帮人在二楼走廊打吴某,他们这帮人打了有一分多钟就走了这帮人一共有十二三个人,都是小青年,动手的有五六个人,其中有个叫朱栋,其他人不认识。在一楼大厅里,朱栋先拿起吧台上的水晶收银牌砸的放酒的展示柜,其他人才跟着乱砸的。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谢关宁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哪天不记得了,其和张鲁佳、有个叫X栋(朱栋)、还有两个不知道名字的因为破坏选举的事被拘留完释放出来,张鲁佳开车到其家里接的其到柳行镇田庄一个新农村庄园吃饭,其喝了17瓶啤酒,吃完饭,朱栋喊着坐车又去兖州玩,在至尊皇朝歌厅附近理完发去的歌厅唱歌。现在想不起来在哪个房间唱的了,其去厕所,回来听到张鲁佳和朱栋都到了一楼,他们和歌厅的人闹起来了,其过来时快闹完了,其穿着一双拖鞋,把吧台门口的一块玻璃踢坏了,后来就上车走了。他们怎么砸的和打的其没看到,其走到时看到地上垃圾桶、扫把等东西都倒了。其只认识张鲁佳,其他人不熟悉,张鲁佳2011年秋出车祸死了。2、同案犯张鹏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16日下午,其和朱栋、谢关宁、黄帅、张鲁佳从济宁拘留所放出来,朱栋的爸爸喊着我们一块在柳行镇田庄村一个新农村庄园吃的饭,吃完饭朱栋的爸爸给朱栋的钱让他领着我们上兖州玩去,我们理完发后就上至尊皇朝歌厅唱歌去了。到了二楼的房间后要的酒,还要了几个女服务员在那里唱歌,停了一会又来了几个朱栋的伙计,我们就一块喝酒。其记得张鲁佳骂了一句,声音很大,不知骂的什么,朱栋后来的那几个伙计就上去揍张鲁佳旁边的那个女服务员,拳打脚踢的,谢关宁把另一个女服务员打倒在地,是用手打的脸。揍完她们后,就都出了房间,在走廊里,其向一个男服务员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朱栋的那几个伙计也对这个服务员拳打脚踢。朱栋几个人在前面先下的楼,其随后下的,等其走到大厅的楼梯口时,其发现朱栋从吧台上拿了个东西砸吧台后边的酒柜上了,谢关宁、黄帅、张鲁佳、后来的朱栋的几个伙计也拿东西砸,其就随后从吧台上拿了一个东西,好像是一个木盒子,向酒柜上砸了过去具体砸坏多少酒不记得了。3、同案犯黄帅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16日下午,其和朱栋、谢关宁、范士岩、张鹏、张鲁佳、还有朱栋的爸爸和他两个伙计一块在济宁柳行吃的饭,吃完饭朱栋的爸爸给朱栋的钱让他领着我们上兖州玩去,我们先找了家理发店理了个发后就上至尊皇朝歌厅唱歌去了。到了二楼的房间后要了不少酒,还要了几个女服务员在那里唱歌、喝酒,大约有一个多小时后,又来了几个朱栋的伙计,然后我们就一块喝酒。过了一会其听见张鲁佳骂了一句,声音很大,不知骂的什么,朱栋后来的那几个伙计就上去揍张鲁佳旁边的那个女服务员,先拥倒后拳打脚踢的,另一个女服务员好像也是先被拥倒后揍的。揍完她们后,朱栋用啤酒瓶子砸了一下房间的天花板,砸完后朱栋说咱走,就都出了房间,刚到房间门口,朱栋看见一个男服务员先打了他一耳光,跺了他小肚子一脚,然后朱栋的那几个伙计上去就揍这个服务员,把这个服务员揍倒了就下楼了。走到楼梯道时朱栋说,把他店给砸了,我们就下楼了,到了一楼大厅,朱栋从吧台上拿了个东西砸吧台后边的酒柜上了,其拿烟灰缸也扔到展示柜上了。砸完后其就出去了,刚出门口看见他们还在砸又进去了,从大厅的茶几上拿烟灰缸往吧台扔过去了,扔完后其一转脸看见朱栋把玻璃门一脚踹坏了,其就又出去了,他们怎么砸的就没看见。出门后其上了朱栋伙计的车,把其送到柳行打的回家了。4、同案犯朱明(朱栋)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16日其刚从济宁拘留所出来,就喊着张鹏、付士岩等几个伙计一块吃饭,吃完饭后又喊着他们几个去唱歌。其开着伙计郭栋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付士岩又叫来一个伙计和一个司机,共九个人,其领着他们去兖州新世纪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的至尊皇朝歌厅唱歌。开始唱的时候大约是晚上8点多钟,叫了两个女服务员,在二楼最西头的一个房间里唱的,边唱边喝酒,到了大约凌晨0点钟左右,付士岩又喊来了两男一女三个伙计,接着一块玩。又到了大约凌晨2点多钟,都喝了很多酒,那两个服务员也喝了很多酒,其想领着那个上身穿红色的女服务员走,她不跟其走,张鲁佳在旁边听到她说不愿意去,就骂了这个服务员,服务员也带口头语回了张鲁佳一句,张鲁佳接着就打了她脸上一巴掌,另外那个服务员过来拉架,付士岩后来喊来的那两个男的见打起来了,就帮着张鲁佳打那两个服务员,当时有三四个人打,其见打起来了就从包厢出来,出门看见一个男服务员,其见他在门口,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没事,其身后付士岩后来叫来的两个人中的一个人就捣了他一拳,其接着就领着人下楼了,在一楼看见桌子上有个烟灰缸,其就抓起来朝吧台扔了过去,把吧台上的酒砸了,这时黄帅、张鹏、付士岩他们也从楼上下来,见其砸了东西,就帮着砸吧台上的东西,其接着就朝门外走,走到门口玻璃门处,直接用脚把玻璃门踹开,就上车回家了。这个架一开始是张鲁佳先打的,都喝多了,他一动手,别人也跟着动手,谢关宁和付士岩后来喊来的那两个男的打的服务员,拳打脚踢,屋里没亮灯,没看清怎么打,只看到他们几个人动手打。四、有关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5月17日,兖州市公安局认为本案属刑事案件,决定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谢关宁出生于1989年5月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22日14时28分许,该派出所民警在天水车站第一候车室将网上在逃人员谢关宁抓获。4、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制作的天麦看押期(2017)29号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关宁20**年3月22日17时45分至2017年3月30日16时30分在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羁押。5、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和济宁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11月14日19时35分,冯现帅驾驶鲁H×××××轿车(载三人:齐从光、张鲁佳、焦增辉)沿省道104线行驶至微山县马坡镇潘庄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鲁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兖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状况。7、兖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7月14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同案犯黄帅按程序依次辨认出被告人谢关宁、同案犯朱明、同案犯张鲁佳的情况。8、兖州市人民法院(2011)兖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2月5日,同案犯黄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犯张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犯朱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鉴定意见1、兖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兖)鉴(临床)字[2011]2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兖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兖)鉴(临床)字[2011]2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郝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宁兖州价鉴字(2011)34号结论书证明:被损验钞机、饮水机等财物于2011年5月1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06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关宁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主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关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