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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6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罗小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罗小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626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彪。委托代理人:潘泽通,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小艳,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保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共明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人民陪审员  姚紫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