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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华忠与刘献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忠,刘献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731号之一原告:李华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献海,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李华忠与被告刘献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