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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栾伦业、陈月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伦业,陈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42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栾伦业,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12197410243518,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村1365号1户。被告人陈月兰,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06196309082826,住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18号12号楼一单元502户。判决结果被告人栾伦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月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7日17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民警赵建等人在青岛市城阳区崂山水库南岸莲台村口依法处置栾允江等报称被打的警情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栾伦业、陈月兰的阻挠。被告人栾伦业脚踹民警手部、陈月兰推到民警,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民警赵建右手手腕处被踢伤。案发后,被告人栾伦业、陈月兰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栾伦业、陈月兰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伦业、陈月兰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