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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茂胜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茂胜,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53号原告:申茂胜,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884808。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佳,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茂胜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