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茂胜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茂胜,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53号原告:申茂胜,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884808。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佳,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茂胜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