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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传伟与杜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伟,杜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7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伟。被执行人:杜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伟与被执行人杜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孟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孟应偿还陈传伟923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孟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杜孟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传伟4979元,尚有4255元未偿还。杜孟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