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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岳辉、陈绍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岳辉,陈绍笋,江西省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岳辉,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陈绍笋,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05210-7。法定代表人:姜小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岳辉与被执行人陈绍笋、江西省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岳辉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待算)。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216元、案件受理费1156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6年12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等已在其他案件中作了查封、冻结手续,且优先受偿权属于其他案件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68.1603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司、企业皆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无财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绍笋、江西省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岳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涌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