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某某、浦某某等保险��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浦某某,陈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7)沪0113刑初13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住本市普陀区。被告人浦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崇明县,住本市宝山区。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崇明县,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浦某某、陈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本市闵行区漕宝路1885���汽车修理厂老板(另案处理)要求,介绍被告人浦某某提供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沪ENXX**的出租车伪造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浦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14时许,将沪ENXX**出租车开至本市闵行区星村路环东二路附近,由该汽车修理厂老板利用沪ENXX**出租车与被告人谈某某名下车牌号沪M1XX**捷豹车伪造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事后由修理厂老板骗取保险公司赔款人民币66,700元,浦某某获得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被告人谈某某为贪图免费修车的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修理厂老板利用其沪M1XX**捷豹车伪造保险事故,仍将其驾驶证及银行卡等提供给该修理厂老板,由该修理厂老板以其本人名义向保险公司骗领保险理赔款。被告人浦某某和陈某分别于2016年3月3日和同年3月8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谈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在江苏省江阴市被当地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浦某某各退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6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某、浦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提供的报案材料、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辆估损单、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收条及退赔说明;被告人浦某某、陈某、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人陈某、浦某某等人结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浦某某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谈某某、浦某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毅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