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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与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407号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717830-8,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铁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寿和,该厂厂长。被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607812,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镜泊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王金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与被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市跃进五金机械厂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