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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平、孟召珂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孟召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平,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召珂,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平及辩护人张晓丽、孟召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王玉平因平时喜欢玩刀,后其于2016年11月4日网购一把长约20公分的白色折叠刀,到货后,其出示给孟召珂看,遂二人商议抢劫,2016年11月8日,王玉平去黄岛区西宁路上的瑞雪超市购买灰色口罩一个,孟召珂到黄岛区银桥大街的吉祥号超市超市购买黑色口罩一个,准备晚上抢劫时使用。(1)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哨头村1141号的迎客来超市附近,欲对该超市实施抢劫,后因该超市关门未能实施抢劫;后二人又结伙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哨头村596号葛瑞英经营的“连强商店”,由孟召珂望风,王玉平进入该商店实施抢劫,后因店老板报警,该二人未能成功抢劫,遂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与石桥路路口欲对经常在此摆摊卖炸串的一男一女实施抢劫,后因当晚卖炸串的未到此摆摊,该二人未能实施抢劫。(3)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鲁2**号李天广经营的“樱珠缘超市”,该二人计划对该超市进行抢劫,孟召珂进入该超市买东西踩点,发现条件不成熟,后该二人到该店附近等待,之后该二人再次到樱珠缘超市,欲实施抢劫时发现樱珠缘超市已关门,该二人未能成功抢劫。(4)2016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银桥大街的王莲经营的“吉祥号便利超市”内,由孟召珂到店内买东西踩点,之后由王玉平戴帽子、口罩、手套,持刀进店抢劫,共抢劫得现金1000余元及几十盒未开封香烟,其中包括10盒中华烟(硬)、9盒中华烟(软)、5盒玉溪烟(软)、9盒玉溪烟(硬)、5盒大苏烟(软金砂)。被抢劫香烟的零售价格为1642元人民币。(5)2016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二人计划当晚实施抢劫,并由孟召珂到灵山湾路112-1号的友客便利店(原双星轮胎厂对过)购买作案中的一次性口罩一包(共五个),当晚24时许,王玉平欲结伙孟召珂一起驾车出去抢劫时,孟召珂称有事不去了,之后王玉平独自驾驶租来的鲁B×××××号的白色荣威350轿车出去抢劫。2016年11月13日凌晨1许,王玉平自己驾车窜至青岛的黄岛区灵山湾路558号的“吉祥号便利超市”附近,之后王玉平戴帽子、口罩、手套进入店内手持一把尖刀对该店实施抢劫,共抢劫现金13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共抢劫5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42元。其中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第一次行为系抢劫预备、第二次行为系抢劫未遂;第二笔犯罪事实系抢劫预备;第三笔犯罪事实系抢劫未遂;第四、五笔犯罪事实系抢劫既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二人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玉平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不出具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王玉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玉平自愿认罪;2、王玉平有立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王玉平因平时喜欢玩刀,后其于2016年11月4日网购一把长约20公分的白色折叠刀,到货后,其出示给孟召珂看,遂二人商议抢劫,2016年11月8日,王玉平去黄岛区西宁路上的瑞雪超市购买灰色口罩一个,孟召珂到黄岛区银桥大街的吉祥号超市超市购买黑色口罩一个,准备晚上抢劫时使用。(1)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哨头村1141号的迎客来超市附近,欲对该超市实施抢劫,后因该超市关门未能实施抢劫;后二人又结伙驾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哨头村596号葛瑞英经营的“连强商店”,由孟召珂望风,王玉平进入该商店实施抢劫,后因店老板报警,该二人未能成功抢劫,遂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与石桥路路口欲对经常在此摆摊卖炸串的一男一女实施抢劫,后因当晚卖炸串的未到此摆摊,该二人未能实施抢劫。(3)2016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鲁2**号李天广经营的“樱珠缘超市”,该二人计划对该超市进行抢劫,孟召珂进入该超市买东西踩点,发现条件不成熟,后该二人到该店附近等待,之后该二人再次到樱珠缘超市,欲实施抢劫时发现樱珠缘超市已关门,该二人未能成功抢劫。(4)2016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驾驶鲁B×××××号黑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银桥大街的王莲经营的“吉祥号便利超市”内,由孟召珂到店内买东西踩点,之后由王玉平戴帽子、口罩、手套,持刀进店抢劫,共抢劫得现金1000余元及几十盒未开封香烟,其中包括10盒中华烟(硬)、9盒中华烟(软)、5盒玉溪烟(软)、9盒玉溪烟(硬)、5盒大苏烟(软金砂)。被抢劫香烟的零售价格为1642元人民币。(5)2016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二人计划当晚实施抢劫,并由孟召珂到灵山湾路112-1号的友客便利店(原双星轮胎厂对过)购买作案中的一次性口罩一包(共五个),当晚24时许,王玉平欲结伙孟召珂一起驾车出去抢劫时,孟召珂称有事不去了,之后王玉平独自驾驶租来的鲁B×××××号的白色荣威350轿车出去抢劫。2016年11月13日凌晨1许,王玉平自己驾车窜至青岛的黄岛区灵山湾路558号的“吉祥号便利超市”附近,之后王玉平戴帽子、口罩、手套进入店内手持一把尖刀对该店实施抢劫,共抢劫现金1300余元。综上,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共抢劫5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42元。其中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第一次行为系抢劫预备、第二次行为系抢劫未遂;第二笔犯罪事实系抢劫预备;第三笔犯罪事实系抢劫未遂;第四、五笔犯罪事实系抢劫既遂。另查明,被告人王玉平取得了被害单位胶南市吉祥号百货便利店的谅解。2016年11月14日22时许,在王玉平的配合下,由王玉平给孟召珂打电话询问孟召珂所在的位置,后民警在王玉平的配合下到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与黄浦江路路口东北角的欧曼林足浴店内将孟召珂抓获。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接警记录单、发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到案及案发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的相关情况;有谅解书,证实谅解情况;有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证实被抢劫物品的价格情况;有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物品扣押和发还的情况;有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搜查情况;有车辆检验记录,证实对车辆进行检验的情况;有电子抓拍照片,证实抓拍的情况;有超市截图,证实超市监控截图情况;有租赁合同,证实租车的情况;有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王玉平自愿认罪、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部分犯罪系犯罪预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平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平、孟召珂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孟召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德成审 判 员  栾 冲人民陪审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