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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会印、郑秀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会印,郑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33号申请人:袁会印,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郑秀华,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袁会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价值23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袁会印已提供自有的在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3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秀华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保全其价值23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冻结申请人袁会印在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信用社账号11×××12的存款23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袁会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洪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