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浈江区荣盛餐料配送中心与韶关市曲江区德馨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浈江区荣盛餐料配送中心,韶关市曲江区德馨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876号原告:浈江区荣盛餐料配送中心。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漂布塘综合楼首层*号铺。经营者: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萍,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馨酒楼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源河鸿景*号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何广生。原告浈江区荣盛餐料配送中心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馨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拖欠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货款135422元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422元及利息981.81元(从2017年5月21日暂计至7月20日止,后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5422元,有还款协议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应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75%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馨酒楼有限公司欠原告浈江区荣盛餐料配送中心货款13542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