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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腾格拉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格拉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格拉嘎(曾用名额尔登宝力格),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被告人腾格拉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格拉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格拉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腾格拉嘎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蒙A9L8**白色奇瑞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外环路东大桥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腾格拉嘎血中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腾格拉嘎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腾格拉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全国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酒精检验受理登记表、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格拉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腾格拉嘎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腾格拉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腾格拉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萨如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干莲花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