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徐傅才、洪玉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徐傅才,洪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被执行人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傅才。被执行人洪玉燕。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徐傅才、洪玉燕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