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13号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霞。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荆门市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瑶琼人民陪审员 邓永艳人民陪审员 钱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