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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媛媛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媛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16号原告汪媛媛,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负责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培晓,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媛媛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媛媛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已经决定撤销汪媛媛作为佛山市恩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并将该撤销事项在南方日报上公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静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