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冬冬、张建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冬,张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杨冬冬,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建超,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冬冬与被执行人张建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超名下银行存款1842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