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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书香,陈玉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703号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得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惠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书香,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被告陈玉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书香、陈玉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