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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与任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任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03号原告: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64号。法定代表人:高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伟,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3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任伟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已先行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南京名采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任伟为原告的(2017)鄂0106民初693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判员  郑继萍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