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于淑珍申请执行郝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珍,郝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珍,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郝国臣,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于淑珍与被执行人郝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