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顺全、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全,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0号申请人王顺全,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三期12栋2单元302。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顺全与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陂劳人仲裁第3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顺全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对武汉华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发还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王顺全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陂劳人仲裁第3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