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春与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346号原告:陈春,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7号荣润凯旋名城裙楼附3-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93391F。原告陈春与被告重庆市綦江菜坝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