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57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牛庄乡。委托代理人:唐红霞,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曹某,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燕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搜索“”